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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本人1996年发表于《国有资产研究》上的一篇文章。窃以为,携此拙作参与当今热论的收入分配不平问题,观点不仅不陈旧,而且由于经受了一定时间检验,更显先见之明,因此郑重自荐给博友,期望引起关注,欢迎批评。

当然,旧文新贴,也想有针对性地补白几句:

第一,认为市场经济不如计划经济平等、公平,要么是无知那段历史,要么是健忘了那段历史,要么是被表面现象迷惑了,要么是有意歪曲。想想那时处于最底层而又占人口80%的广大农民群众,不仅连外出生产队的基本自由权利都没有,而且从天亮到天黑,脸朝黄土背朝天,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我们那地方强男劳动力苦干一天,挣10个工分,折算人民币约3毛,充其量5毛,以月30天满出工算,每月挣9元,而当时国家职工试用期就29元。这还不说,国家职工有29-35斤粮票,有各种福利性票证,买东西比市价便宜很多,农民没有,进馆子吃饭还得多掏许多钱。就业也城镇户口的子女绝对优先,农民的孩子基本无望。这样搞得当时的农民极度自卑,有农民说只要吃商品粮,倒尿罐都可以。由于身份不同,往往同工不同酬。比如,我以农民身份当了民办教师,最初每月工资才3块钱,当了教导主任也才8块钱,而国家老师试用期就29块钱。当时火车卧铺、轮船一等仓、飞机普通票,必须达到一定干部级别才有资格上,否则,即使有钱也没资格。凡此种种,不一枚举。多么不平等、不公平哟!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看似平等,其实很不公平,更因“劣币驱良币”,即“少干”、“干坏”者反而排斥“多干”、“干好”者,而必然效率低下。这样的体制不值得留念,而应义无返顾地彻底摈弃。

第三,市场经济就是比计划经济平等、公平而有效率。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平等、公平和效率都已取得历史性进步,这一点必须肯定。事实胜于雄辩。

第四,市场经济当然也存在不平等、不公平的固有缺陷,因此,必须正视并切实有效解决,否则可能形成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动荡。但解决市场经济的不平等、不公平问题,断不可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回归计划经济,而是要针对市场经济的特点、规律,科学合理有效地解决,并逐步形成有效解决市场经济不平等、不公平的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不平等
/杨再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并将进一步有所拉大,例如,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数万户居民的抽样调查,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前10%)与最低收入户(后10%)的收入之比,1989年为3.399倍,1994年为3.8323倍,该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3,可以预测,这种趋势定然还会继续下去。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平等”问题的普遍关注。

然而,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平等”问题,我们必须用辩证的观点作冷静的分析。一方面切不可以“不平等”的出现和加剧为由而全面否定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平等”和“效率”优势;另一方面又必须正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平等”缺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这种缺陷。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效率

就纯粹的市场经济而言,即使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很“不平等”的,但其最初的起点却或多或少总是包含着“平等”的因素的。正如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所指出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昔尼克派,它随时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同任何别的商品交换,哪怕这个商品生得比马立托奈斯还丑。”按照他的劳动价值论,在商品交易中,各种不同的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等价的,因而也是平等的。所以,在马克思看来,给予社会必要劳动的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怎样,总是包含着平等的因素的。而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市场交换中,其等价交换的平等性原则就具体化为“在货币或购买力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何人,只要你有货币,有购买力,就可以取走相应的商品,甚至被奉为“上帝”。马克思所指出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平等性,实际上就是对“货币权利”或“货币尺度”的一种默认。这种基于货币权利或货币尺度的平等,虽然仍只是某种形式上的平等,但与各种形式的“超经济等级制”相比,却显然是一种进步。

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式的“平等”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式的“平等”当然又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前一种“平等”便随之发展,而后一种“平等”则随之被摒弃,也就是很自然的。不仅如此,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优先的体制,那么其效率优势的发挥还正是以摒弃平均主义式的“平等”,即打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大锅饭”和“铁饭碗”为条件的。这是因为,在平均主义式的“平等”原则下,由于“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这就必然在经济行为主体中产生“劣币驱良币”的效应,即“少干”、“干坏”者反而排斥“多干”、“干好”者,而只要这种效应存在这,整个经济也就只能在低效率的轨道上运行,这是已被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实践所充分证明了的教训。所以,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取得和维持一定的效率水平,就必须放弃平均主义式“平等”原则,而代之以等价交换式的“平等”原则。事实上,只要我们坚持搞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式的“平等”也就必然取代平均主义式的“平等”。这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平等

    当然,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所包含的等价交换式的“平等”,毕竟只是某种起点和形式上的“平等”,而并非最终结果和事实上的“平等”。正如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原则的平等性时所指出的:“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一原则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然而“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由于各个人的情况是不同的:有的劳动能力强些,有的弱些;有的结了婚,有的没有;有的子女多些,有的少些等等,所以“在同等的劳动下,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的同等份额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在当代,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点也是公认的,即:甚至功能完好的市场所产生的收入分配结果也很难达到社会所能接受的平等标准,或者说,很难满足社会对降低不平等程度的偏好。出现不平等结果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在市场体系中,人们的收入来源就是投入市场交易的商品,人们的收入水平又主要取决于其商品的价格,而决定商品价格的又是市场交易过程,这个过程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结果。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市场交易过程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给商品定价的。这样,其个别劳动时间迥异是商品生产者所得到的“报酬”当然就显着不等了。更何况,这个过程还要根据马克思所说的“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⑤来兑现商品的价格,那些商品供过于求亦即其总劳动投入超过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部门,其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反之,那些商品供不应求亦即其总劳动投入低于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部门,其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可得到更多的报酬。如果说,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是商品生产者自身造成的,因而由此所产生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的结果毕竟还是由商品生产者自身的因素造成的;那么,一个部门的总劳动投入与“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显然就不是哪一个商品生产者所能决定的,因而由此所产生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的结果也就不是商品生产者自身的因素造成的,进而也就不是商品生产者自身所能控制的。

第二,在市场体系中,构成人们收入来源的主要“商品”,实际上又是投入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因而在这个体系中,人们相对的收入水平便取决于人们对生产诸要素的占有,取决于人们的财产状况,这样,不同的要素或财产所有者,由于他们拥有的要素或财产的数量和质量不同,他们在市场中所占有的地位也就不同,从而他们的收入水平也就极不相同。而造成人们的要素或财产差别的,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先天性的因素,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人们的家庭地位是否优越,各种家庭的社会与经济地位不同,每个人所能继承的财产也就不同,这就先天性地使得人们在市场体系中的初始地位相差迥异。当然,个人的天赋也很重要。然而,其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对个人天赋的形成也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因为个人的天赋一方面来自于父母的遗传,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他所能从家庭得到的营养和教育,总之,在市场体系中,人们所拥有的要素或财产是人们获取收入的主要“凭据”,而此种“凭据”在很大的程度上又是每个人的家庭所积累下来的,由于各个家庭所累积的要素或财产迥异,有些人生来就具有优越的要素或财产条件,而另一些人生来却是一无所有,这当然就很难避免人们在分配上的不平等的结果。

第三,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可能存在着不均衡的状态,而在不均衡的市场中,往往都存在着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经验显示,只要有人率先发现和利用了这方面的机会,他或他们就可能获得超额利润而先富起来。一种市场越是不均衡,其蕴藏的超额利润越大,少数人发大财的机会也就越多,从而少数人与多数人的收入水平也就可能被拉开得越大。这种情况,在一些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健全和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就比较常见。所以,发展经济学家帕金斯等在其《发展经济学》(Economics of Development)一书中就这样描述道: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往往是由那些业已获得成功的人士和企业引导,因而至少在一个时期内收入分配会向他们集中。只有在迅速增长持续若干时间后,所有阶层才开始明显受益,收入分配才开始均等化。

第四,市场扭曲的存在,更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结果。这里所谓“市场扭曲的存在”,既包括来自市场外部的扭曲,如行政权力对市场的扭曲;又包括来自市场内部的扭曲,如垄断势力对市场的扭曲。这两者都可能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结果。例如,在“权钱”可以交易的扭曲状态下,收入一方面可能向当权者集中,另一方面也可能向“行贿者”或“寻租者”集中。而由于垄断者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操纵市场和价格,从而获取垄断利润,所以它也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结果。正如美国经济学家马登颇有不平地指出的,市场垄断的出现,从而“完全竞争模式的复杂的制约和平衡作用一旦丧失,垄断者就能为自己获得国民收入中不正当的一份”。

三、弥补市场经济的“不平等”缺陷

不管怎样,作为其结果而出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总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缺陷。如果任其发展,这种缺陷就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并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一些国家的历史经验显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平等的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所以也就越来越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市场经济的这种缺陷,否则,其社会就很难稳定,其经济也就很难发展。正如着名美国经济学家萨谬尔森在与中国学者交谈时所指出的:“市场是没有心脏和大脑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自身来纠正这种不平等。在混合经济中,这是应当由政府担负起来的职能。”这一点也正是福利经济学家最重要的思想和政策建议。例如:该学派的创始人庇古所提出的“收入人均等化”学说就认为:如果把富人的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穷人,社会的福利就会增大。而收入转移的主要途径就是由政府向富人征税,再补贴穷人,即由政府设立各种社会服务项目,如由政府向穷人提供养老金、免费教育、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房屋供给等收入再分配政策。

事实上,较早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些西方国家,都或早或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福利经济学家们的政策建议,并把建设“福利国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经济目标,即有意识地运用国家组织的力量或收入再分配政策来弥补市场经济的不平等缺陷,其政策主要包括:“第一,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而不管他们财产的市场价值如何;第二,使个人和家庭能够应付‘社会意外事件’(如生病、年老和失业),以降低不安全感的程度,否则个人和家庭将会面临危机;第三,保证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服务领域向所有公民提供所能得到的最好服务,不管他们的地位和阶层如何。”

尽管“福利国家”及其相应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本身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副作用,因而受到了经济学家们的怀疑和批评,但有一点却是必须加以肯定的,这就是:其在弥补市场经济的不平等缺陷方面已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不管怎样,市场经济的不平等缺陷总是需要弥补的,问题只在于,弥补此种缺陷的经济政策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可能从根本上否定掉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就更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福利”或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弥补市场经济的“不平等”缺陷。采取这样的“福利”或收入再分配政策当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不是要回到人人有份的“大锅饭”和“铁饭碗”时代去,不是要恢复平均主义式的平等,而只能是对市场经济“不平等”的一种弥补。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3、126、128-129页。

②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

③  魏茨曼(Martin L. Weitzman: Sharing Economy),中译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

④  Artur M. Okuo: Equality and Efficiency: the Big Trade – off. Woshington DC: Brooking Institution. 1975, P.29.

⑤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生产某种商品的单个产品及其总量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满足社会现在需要应该投入的劳动时间,或者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应分配给某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

⑥  引自《现代国外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2页。

⑦  经济学消息报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与经济学发展》,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⑧  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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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平

杨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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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湖北恩施深山老林,吃过观音土,放过牛羊,做过篾匠,干过各种农活,当过中小学民办教师、教导主任。有词为证:“京城常梦,木屋青瓦,红薯包谷。让时光倒流,与牛羊共舞。野菜粗粮养顽童,为油盐,刃竹织篓。读了几句书,向往山外头。”于武汉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后任该校及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国银监会供职。现任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出版过《中国经济运行中的政府行为分析》、《市场论》、《中国:以全球战略眼光看欧元》、《效能观点:透视中国金融前沿问题》、《中国唱不衰》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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