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下午,应邀到中国银行参加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海外工作组座谈会,就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与银行国际化发展战略发表意见。下面是本人整理的题为《银行跟随企业“走出去”试水九谋》的发言文稿,供博友参考。
银行应更积极跟随企业“走出去”
据统计,仅2010年一年,我国企业在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3125项投资,涉及金额590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了50多倍。截至目前,我国累计对外投资已经达数千亿美元,总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
2010年也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最为踊跃的一年。全球范围内的重大跨国并购项目中,不时闪现中国企业的身影。如吉利收购沃尔沃、中石化收购Repsol公司巴西子公司、中海油与Bridas Energy Holidays合资公司收购Pan American Energy公司股权等,无论是交易金额还是受关注程度,都足以成为年度重要的并购交易。《华尔街日报》评选出的2010年全球十大跨国并购案中,中国企业的并购占据四席。
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
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今年将突破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已突破3万亿美元,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今年也将突破1万亿美元,这三大因素定将推动我国企业进一步“走出去”。
国家“十二五”规划特别强调“走出去”战略,鼓励发展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这对我国企业将来进一步“走出去”无疑是重大政策利好。
与之相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步伐也在加快。截至2010年底,5家大型商业银行在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共设有89家一级境外营业性机构,收购或参股了10家境外机构;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5家分行和5家代表处,初步形成了适应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要求的服务网络。
但与企业“走出去“的规模和速度相比,与“走出去”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还不尽人意。银行应更积极跟随企业“走出去”。
对“走出去”的风险要有足够估量
另一方面,我们对“走出去”的风险似又估量不足。最近接连发生的中东北非局势动荡,使得我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和贷款国别风险显著上升,企业停工、应付款拖欠、合同违约、业主失去联系等问题,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投资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这就警示我们,银行跟随企业“走出去”,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风险外,国别风险更需要重视。目前,商业银行对国别风险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到位,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的风险管理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风险评级还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结果,信贷决策科学性水平还有待提高。
美国“911”后出台的《爱国者法案》规定,在美国的外资商业银行如果为外国人开设了存款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有专人负责联络客户和管理的私人帐户,除了必须对这些帐户进行一般性的尽职调查外和上报可疑活动外,还必须查知该帐户名义上和实际上的受益人以及存款的来源并记录在案。还规定,如果该国外银行在国外吸收了一笔存款,美国政府将视这笔存款已经存入它在美国的联合帐户里。如果这笔存款是美国政府要没收或者冻结的对象,美国将有权向在美国的外资商业银行发送没收或者冻结令。去年又出台了《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该法案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建立与外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以便随时报告外国人账户信息,当遇到纳税人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国籍证明材料的情况时,还要代扣税款。
对此,国际银行业反应十分强烈。国际银行业联合会致函七国集团财长会议称:“这些规定将使金融机构陷入两难境地,因为金融机构还必须遵守有关隐私保护、信息使用、开立账户等方面的国内法律。此外,根据某些国家法律,金融机构也无法对海外收入代扣所得税。如果该法案引起效仿,我们担心跨国金融机构将面临错综复杂的合规困境,甚至是蜂拥而至的巨额海外代扣税款指令。即使达到合规要求,合规成本也将远高于由此增加的税收收入,其结果是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资源,却只换来极少的补偿收益。”并希望七国集团政府能够寻求新的解决之道以应对《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带来的挑战,共同寻求政府间解决方式,在现有标准和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税收信息交换。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所做的一项调查,新法案将对中资银行及海外机构在客户信息安全和许多业务领域(例如信贷、存款、资产托管、私人银行、财务咨询和投资管理等)直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一是可能大大地增加中资银行及其海外机构的合规成本;二是可能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风险和操作上的困难;三是可能会使中资银行及其海外机构失去部分已有客户;四是可能会使中资银行及其海外机构失去潜在的客户;五是可能使中资银行及其海外机构的部分业务发展受到影响,特别是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和私人银行等业务。
类似的案例警示我们,即使走到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法律风险仍不可小视。因此,对“走出去”的风险要有足够的估量。
银行“走出去”试水九谋
因此,我们的银行既要积极跟随企业“走出去”,又不能盲动,而要先“试水”,谋定而后动。据本人调研,银行“走出去”,需要在以下九个方面有所谋定。
一要谋定主要服务对象。当然应优先“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及其交易对手或关联企业及个人。银行拟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就要充分了解,那里有多少和什么样的中资企业及其交易对手或关联企业及个人。
二要谋定主要业务种类。通常“走出去”企业需要贸易融资、资金结算、外汇买卖、项目融资、并购贷款、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财务、法律顾问等等,但具体做什么,需要对“走出去”的企业客户进行分析。比如中国银行,把“走出去”企业作为一类特定客户进行整体研究,针对“走出去”客户的业务特点和需求,专门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并着力开发“走出去”企业所需的高端和个性化金融产品。将“走出去”客户划分为“进出口贸易型”、“境外投资型”、“对外工程项目总承包与劳务合作型”和“区域管理型”四种类型,专门设计了针对这四种“走出去”企业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还设计了“走出去”企业所需的个性化高端金融产品,如财务顾问、全球现金管理和租赁结构的出口买方信贷等业务。
三要谋定国际服务网络。高效率服务“走出去”企业,关键是要形成和参与国际服务网络,这个网络首先是整个银行业,包括国内、国外银行业构成的网络。每个银行都在这个网络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和角色。这就需要谋定以下几层关系:一是跨国银行与非跨国银行的关系。并非所有银行都跨国,可能就少数几家银行能成为跨国银行,非跨国银行就要通过跨国银行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二是境外机构与国内机构的关系。两者如何有效配合,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需要认真探讨。三是境外机构中国内人员与本土人员的关系。怎样充分利用本土人员,同时又能有效控制,需要认真研究。四是境内外机构物理网点与虚拟网点的关系。电子银行,尤其网上银行的发展,境外业务可以通过境内外虚拟网点办理,怎样组合境内外机构物理网点与虚拟网点,最有效地服务“走出去”企业,也值得认真研究。五是本国银行与代理银行的关系。做国际化业务,离不开境外代理银行,因此如何处理好这层关系,也是构建和利用国际服务网络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方面,中国银行的一些做法也值得肯定,比如,他们创设了“全球客户经理制”,每个“走出去”的客户不仅有“区域客户经理”负责其在本地区或国内的业务管理,也有一名“全球客户经理”协调企业“走出去”后产生的全球业务。针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子公司规模小、融资能力弱的问题,推出了全球统一授信产品,通过与“走出去”企业的集团公司签订“总对总”的协议,实现对企业全球范围内的整体授信,从而简化了单个项目的融资流程,提高了企业海外项目的融资能力。他们还建立了总行、海外分支机构、海外代理行相互联动、相互支撑的立体交叉服务网络,大大拓展延伸了中国银行服务的覆盖范围。以代理行网络为例,中行在全球拥有1000多家代理行,不仅有效地维护了代理行关系,而且创新了业务方式,通过采用中国柜台(China Desk)等业务合作模式,将为中资“走出去”企业服务的地域扩大到中资银行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与地区,有效地弥补了中资金融机构海外覆盖网络相对不足的问题。
四要谋定治理结构。银行“走出去”,其治理结构必须适应新的机构设置、业务种类、东道国环境等等,因此必须有所谋。
五要谋定并表管理。“走出去”机构与境内机构的表内外业务异常复杂,如何进行境内外、表内外并表管理,是走出去银行必将面临的挑战。
六要谋定跨境监管。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25条专门对跨境监管规定:“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既然“走出去”,就要接受、应对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同时还要接受、应对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
七要谋定跨国风险管理。“走出去”就一定会面临一系列跨国风险,这就要相应的跨国风险管理体系和措施。
八要谋定跨国竞争与合作。同一国家或地区可能出现几家“走出去”的中资银行,中资银行之间如何既公平竞争,又适当合作,非常需要谋定。1995年欧洲委员会委托里斯本专家小组写的《竞争的极限》,认为全球竞争是有极限的,超过极限就弊大于利,各方都要付出代价,因此,全球合作是必要的。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的一些发展很大程度印证了该书观点。国与国之间,尚且如此,业内各机构之间,尤其到境外,中资银行之间不更如此吗?绝不应把国内银行之间基于同质化的过度、不当、恶性竞争带到境外,这更需要好好谋定。
九要谋定参与国际治理与诉求。既然“走出去”了,就必然受国际治理的影响,因此应积极参与,在国际社会增大话语权,并主动通过相应的国际机构反映自身诉求。这也需要很好地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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