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6月26日,由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办的“2011年地坛论坛”在北京国际饭店召开。我应邀出席并发表了演讲,此前媒体已有报道,以下是本人自己整理完善的讲稿,请博友分享。
让碳金融落地
在今年1月的一个绿色金融论坛上,我以“让绿色金融飞”为题发表了一个演讲,我今天的演讲题目则是《让碳金融落地》。因为在我看来,“碳金融”这么巨大的商机还在我国上空飘着,没有落地,对我国来说,机遇和挑战就在于怎样尽快尽量“让碳金融落地”。
从绿色信贷到碳金融:我国银行业浅尝甜头
2007年7月30日,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被认为是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基础性文件。2010年5月8日,中国银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政策,以“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和循环经济”为重点,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的信贷业务,防范环保风险,优化信贷结构,为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银行业绿色金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控制“两高一剩”行业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授信管理,密切跟踪监测并有效防范相关信贷风险,积极建立健全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通过采用“名单式”管理方式,以及差别化风险定价、经济资本占用系数调整、专项拨备等方法,严格控制对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坚决清理和退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行业的存量授信。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银行业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和电石、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余额占总贷款比重为3.57%,较2009年下降了0.37个百分点,“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清理、退出力度不断加大。
二是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等绿色经济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国家节能重点工程、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以及环保技术升级改造等项目。据不完全统计,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18.07%,涉及项目金额同比增长1.71%,客户数量增长11.2%。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碳、节能等领域绿色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努力构建完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在碳金融方面有了初步尝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创新排放权(碳权)交易金融服务,推出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污权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招商银行推出节能收益抵押贷款、法国开发署(AFD)绿色转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绿色设备买方信贷、绿色融资租赁、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综合解决方案等六项新产品。兴业银行在《兴业银行年度信用业务准入细则》明确优先支持节能减排业务,先后推出“8+1”融资服务模式,并为碳交易前中后各环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节能减排“8+1”融资服务包括: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模式、CDM项下融资模式、EMC(节能服务商)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融资模式、融资租赁模式、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多元化融资模式。
上述初步尝试,让银行业金融机构尝到了甜头,但应该说还只是浅尝甜头,不能浅尝即止。
碳金融对我国的巨大商机还在空中飘着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是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这就催生出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 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不到10亿美元,2005年为108.6亿美元,2007年为600亿美元,2008年为1263.5亿美元,2009年为1400亿美元,估计2020年会达到3万亿美元。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不久的将来碳交易将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
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碳货币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有人提出:19世纪形成了“煤炭-英镑”体系,20世纪出现“石油-美元”体系,未来将演绎出“碳合约-某主权货币”体系。可见,在未来国际竞争中,掌握碳交易话语权将至关重要,目前欧元是碳现货和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试图将本国货币与碳交易挂钩。
与此同时,服务碳交易的系列金融安排及其创新方兴未艾。2008年1月23日,新近完成合并的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展开合作,宣布共同建立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这个被命名为BlueNext的交易平台以二氧化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为主,并计划在2008年的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最终涉足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2月18日,作为首个交易京都议定书碳排放配额的平台,BlueNext开始正式运作。这意味着二氧化碳排放权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无疑也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一种肯定。
事实上,早在BlueNext成立之前,甚至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区域性的“碳市场”已经开始运作,二氧化碳排放权早已在多个交易所里登堂入室。时值今日,以减排二氧化碳为主要标的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已经顺利运行了三年之久,欧盟内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d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均参与碳交易,欧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居全球首位。这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专门从事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而由于二氧化碳为矿物燃料的衍生品,欧洲其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合同则多数在现有的能源交易所挂牌,这些交易所希望借由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来套利,从客观上也促进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量的增长。
此外,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等同于给二氧化碳标上了价,那么在不同类型的交易所内挂牌交易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权迈出了市场化的第一步。
以欧洲气候交易所为例,欧盟实行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机制,每个成员国每年先预定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然后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被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其配额,则可以“出售”套利。一旦企业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通过碳交易所从没有用完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配额。类似银行的记账方式,配额能通过电子账户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BlueNext的基本功能也是如此,只不过交易的商品变成了联合国分配的排放量(AAU)。
除了这种最基本的交易方式,欧洲气候交易所还于2005年4月推出了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随后又推出了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客观上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2007年9月,与核证减排量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交易产品的丰富使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成交额与成交量逐年稳步攀升。2005年,欧洲气候交易所交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7亿吨,价值50亿欧元;2006年交易量攀升至8亿吨,交易额突破100亿欧元;2007年15亿吨,成交额接近200亿欧元。
随着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不断加强以及市场的愈发成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看中了碳市场的商业机会。除了最早规定的造纸、金属、热能、炼油以及能源密集型五个行业的12000家企业积极投身其中,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最初金融机构只是担当着企业碳交易的中介机构,赚取略高于1%的手续费。也有一些基金看准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升值潜力而直接投资。欧盟排碳配额从2004年12月的不到9欧元上扬至2006年4月的最高32欧元,虽然中间也经历了较大的震荡,但是16个月里250%的增长幅度也让基金尝到了甜头。
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而一个迈向成熟的市场反过来又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二氧化碳排放权批发市场的日益壮大让私人投资者对二氧化碳排放权零售商品的兴趣也与日剧增。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都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
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金融零售产品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气体排放管理已经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各机构都竞相招兵买马。
在碳排放交易如火如荼,碳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的同时,被称为“碳资产”的减排项目正成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追逐的热点。投资者往往以私募股权的方式在早期既介入各种减排项目,甘冒高风险的代价期待高额回报。
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要低于本国,但由于项目建设的周期长且申批手续繁复、项目初期的不确定性大,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购买碳资产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缩短资金投入周期。而对于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资产”像传统风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项目一样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能实现的减排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又能再次创造利润;因此当碳市场的流动性加强且价格波动趋于平稳之后,“碳资产”的双重收益模式自然赢得了基金的青睐。此外,“碳资产”的价值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市场几乎完全不相干,与非能源类的商品市场也关联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来对冲传统投资的风险。
2000年,世界银行发行了首只投资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共募集1.8亿美元。根据法国Caisse des DépÔts银行气候部的统计,自2003年以来,类似性质的基金以每年10只的数量在增长。世行与各国政府联手推出多只基金,私人投资公司MissionPoint于2006年12月发行的首只碳基金在12个星期里就完成了3.35亿美元的募集指标。截至2007年11月,专门投资于碳资产的基金数量已经达到了58只,规模超过70亿欧元。尽管如此,项目供应量仍然无法满足形形色色的投资需求,仅仅只有半数募集的资金实现了投资。
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同样也能说明碳交易,尤其是碳资产越来越多地受到私募资本的关注。数据显示,直到2004年末,类似世行基金这类由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资本所投的减排项目仍占到了总项目的半数以上。私人资本出于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忧,一般只是小规模地参与这类基金,形成所谓的公私混合型。然而,随着2004年底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政策障碍进一步扫清,私人资本开始大举投资减排项目。2005年4月,欧洲首只私人资本组成的欧洲碳基金从14家金融投资机构中募得了1.42亿欧元。同年底,私人资本在减排项目上的投资总额已经全面超越了政府机构主导的资本。并且在2007年,私人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也超过了后者。私人资本的踊跃参与加快了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扩大了市场容量,使碳市场进一步走向了成熟。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问题在于,这么巨大的碳金融商机,对我国来说,还飘在空中,没有落地。一是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二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三是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应有“让碳金融落地”的国家战略
因此,我们应该有一个“让碳金融落地”的国家战略。一是要增强认识。各层级政府决策者、相关行业决策者、经营者、从业人员乃至社会公众,应充分认识到这一巨大商机。这需要加大宣传、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进行相关公众教育。
二是要把碳金融纳入银行未来战略规划,进行战略布局。我们的执政党不是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吗?我以为,我们应该在碳金融方面“创新争优”,以抢占国际先机,抢占国际制高点。
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参与碳金融活动。一级市场我们不是最大的卖方吗?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我们的排放量这么大,交易量这么大,却没有相应的话语权、定价权,就在于我们参与相应的国际碳交易、碳金融活动广度深度不够。因此,应该积极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国际碳交易,参与碳金融活动。
四是要将国内强制节能减排目标纳入交易。对国际我们减排现在还不是强制的,是自愿的,但国内应该强制,并应模仿国际贸易排放权贸易机制,纳入交易。倘若如此,就会创造出一个巨大的国内碳交易市场。
五是要围绕国际国内碳交易进行广泛而深入的金融创新。我们现在还仅仅停留在以排放权为抵押或者说节能减排的收益为抵押的融资安排创新,至于围绕清洁开发机制等的深度金融安排、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创新还未涉足,至于基于碳交易的衍生产品,我们更没涉足。要看到这方面的差距,积极追赶。
六是要做好相关制度安排、政策调整。碳交易、碳金融本来就是人为的制度安排出来的,其对制度和政策的依赖很强,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就没有碳交易、碳金融。因此,要做好相关制度安排、政策调整。比如,在国内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赋予碳排放权以及清洁开发机制以价值,并让其交易,需要很复杂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
总之,要使碳金融这么巨大的商机在我国落地,需要各方面多方位共同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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