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应邀出席网易中国金融形势展望暨“金钻奖”颁奖盛典并发表题为《贷款限额控制可以休矣》的主题演讲,引起较大反响,若干媒体报道转载,倒也基本反映了我的观点,尤其“每日经济新闻”那篇报道写得甚好。为让大家更全面了解本人提出的观点,现将自己整理的演讲文稿挂网,请各位批评指正。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再次应邀参加一年一度的网易金融论坛。主办方让就宏观调控尤其货币政策走向谈点看法,我先提交的题目是“贷款限额控制可以休矣”,就围绕这个题目谈点看法吧!
适度从紧稳健货币政策应继续坚持
但“贷款限额控制”手段可以休矣
最近一系列统计数据和经济现象表明,本轮宏观调控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阶段。9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3.0%,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低0.5和6.7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同比增长8.9%,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低2.3和12.3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同比增长12.7%,前三季度净投放现金2557亿元,同比少投放1045亿元。央行数据还显示,中国9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52.91万亿元,同比增长15.9%,稍低于此前16.1%的预测中值。9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6.1%,环比上涨0.5%,增幅出现回落趋势。这些数据都显示宏观调控的效果正逐步显现,调控通货膨胀的预期目标有望实现。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小微企业资金趋紧并出现倒闭潮,浙江温州等地民间借贷问题凸显。商业银行高管呼吁,存款准备金率多次上调,加之“三高”即存贷比高、保证金存款占比高、中长期贷款占比高,导致中小银行缺乏机动头寸,资金链越来越紧,今年9月5日起,由于保证金存款纳入准备金上缴基数,更是雪上加霜。地方政府官员也呼吁宏观调控政策适当松动。
我认为,适度从紧稳健的货币政策还应坚持一段时间,这有利于“倒逼”结构调整,促使整个经济更稳健运行。倒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应当改善,尤其“贷款限额控制”这一过时手段可以休矣。
有没有“贷款限额控制”?
所谓贷款限额控制,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量及其投向的管理方法。这是人民银行郑重发文宣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就废止的管理方法。但2004年以来,就不断反映货币政策调控及监管人员仍沿用这一管理方法,就是不见诸文字,而调控及监管当局又一再否认。比如,2009年4月,有记者问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央行是否不打算用规模控制来引导信贷增长?苏副行长回答说,中央银行不会采取规模控制的办法来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
最近网上流传一封署名“人民群众浩宇”QQ号为175106725的给四川省委刘书记的信这样写道:
“我想问一下今年人民银行是执行什么信贷政策?我们广安市邻水县的农民贷款难。信用社的人说是控制什么规模。具了解,人行年初根本没有正式文件控制什么规模,完全是人行个别领导一句话,原来听说人行按季控制,一会又听说按月控制,现在人行又说按旬控制。我想问一下要控制多久?我们生产急需用钱。更惨的是信用社的人今天来说要我还钱,明天可以贷出来,可是,我为了支持信贷员的工作,还了又贷不出来了,我现在用钱啊!我认为他们在耍权,人行的政策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说那个时候控制就那个时候控制,无依无据,太霸道了。我想请省委书记帮个忙,开个后门,解决三农资金不受他们的控制,由信用社返还我们原来的指标,给三农一个宽松的环境,能行吗?我查了最近的新闻报道和电视新闻,中央没有说控制什么规模啊。这是什么原因啊?这里是否有不可告知的行为?有行业腐败行为。”
刘书记将这封群众来信转给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照例否认“信贷规模限额管理”。
究竟有没有“贷款限额”?听听商业银行的说法:“我们每个人都想有一番作为,但是没有额度。我们的贷存比只有40%多,还不让我们贷。像我们这种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银行居然受到了这么严厉的贷款限额管理,其实是不需要的。现在我们连8、9月的额度都没有。今年我们的额度相对来讲是非常小的,只有60亿。”
再听听资深学者的说法:“现在各个地方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现一种野蛮监管的现象。举个例子,比方说如果银行是上半年成立的,允许你当年的贷款额相当于资本金,和资本金相等,如果是三千万资本金,今年就给你放三千万的款。如果是下半年成立的,允许你放款只能相当于资本金的一半。”
贷款限额控制弊端多多不宜继续沿用
姑且不求证有没有。我要阐述的观点是:如果有,就很不应该。贷款限额控制弊端多多不宜继续沿用,应该休止。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
制答记者问这样强调: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改为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新的管理体制,此举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重大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如此重大而受到普遍欢迎的改革,为什么又开倒车、回潮?这不是折腾吗?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60号文《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不再按年分季下达指令性计划,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计划。这个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并供商业银行执行自编资金计划时参考。各商业银行依法筹集的资金,在缴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按计划进度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券后,由商业银行自主使用,按照信贷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这一通知及其规定应仍有效,监管者依法监管,当然包括此法规。
当然,问题更在于“贷款限额控制”弊端多多。
其一,直接调控,“一竿子到底”,撇开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使宏观调控缺乏灵活性、适调性,不能游刃有余,显得僵硬。一般来讲,货币政策传导途径有三个基本环节:首先,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融资成本、信用能力和行为,进而影响金融市场上货币供给与需求的状况;其次,商业银行根据央行政策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对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的消费、储蓄、投资等经济活动产生影响;最后,从非金融部门经济行为主体传导到社会各经济变量,包括经济总量、物价、就业等,使得货币政策发挥效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可以适时灵活修正货币政策的调控,撇开它就难免使宏观调控缺乏灵活性、适调性,不能游刃有余,显得僵硬。
其二,限制商业银行自主决策有违市场原则,不利于把银行办成真
正的商业银行。且看当年中国人民负责人就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答记者问的阐述:“继续坚持贷款限额控制,不利于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统一法人制度。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要求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指令性贷款规模管理,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自主权。”
其三,以宏观调控替代商业银行微观决策,必然负面影响决策时效质效。传统计划经济是无所不包的集中决策,其失败就在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也缺乏足够的利益动力,故其决策往往滞后、低效、无效甚至负效。市场经济的特点即分散决策,由于信息及利益动力本来就分散于各个经济当事人,因而由各个当事人分散决策,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就具有信息及利益动力比较优势。这已是三十多年经济改革开放实践证明了的真理。这当然同样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具体贷款额度及其投向这样微观的层面,商业银行市场人士定然掌握更多信息,也具有更强利益动力,这就决定其比毕竟远离市场的宏观调控及监管者聪明,因此,将这样微观层面的决策交给商业银行顺理成章。这一点,当年中国人民负责人就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答记者问也说得很清楚:人为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量与投向,已经不能适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商业银行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不利于提高资产质量。
其四,对所有银行贷款限额,不分优劣好坏,必然限制优质银行应有的发展。优质银行对优质客户增加贷款,增加优质资产,又好又快发展,理应受到支持鼓励,而限额控制却限制其应有发展,实不应该。
其五,限额控制“一刀切”,往往切掉“有效贷款需求”,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满足,有损于实体经济应有的发展。最近看到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调统司提供的关于民间借贷的调查报告,报告否定了大多民间借贷流入房地产和虚拟经济的说法,指出在我国目前总额为3.38万亿的民间借贷当中,有60.5%流入了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12.9%流入了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还有9%左右被用作小微企业的“过桥贷款”。可见,正规金融对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是严重不足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银行贷款规模受到了人为限制。
其六,即使不考虑上述弊端,试图通过贷款限额控制来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也往往无效。当年中国人民负责人就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答记者问就强调过这一点:随着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商业信用已经成为银行信用的重要补充;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以及企业债券的发行,直接融资已经成为银行信用之外的重要资金供应渠道。近几年的情况表明,衡量社会资金供应总量,广义货币供应量指标M2已经优于贷款规模;衡量企业资金松紧,狭义货币供应量指标M1已经优于我们通常所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只监控国家银行贷款规模,显然已经不能完全客观反映全社会货币支付能力的变化,不利于中央银行履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职责。我们今天看到的调控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就是:调控者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进行限额控制,商业银行就试图通过贷款转让、票据融资、理财等业务绕开限额控制,调控者不得不进一步限制这些规避手段,这又对金融创新形成压制。
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工具已相当丰富
大可不必沿用过时的“贷款限额控制”工具
在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的“工具箱”当中,除了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三大法宝”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提出的九大类比例指标以外,近年来银监会积极研究探索,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CB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的监管理念,制定了一系列适应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而严格审慎的最新监管标准,极大地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工具箱。
比如,银监会公布的“新监管标准安排”,主要涵盖三个大的方面:一是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 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要求商业银行从利润中留存2.5%的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二是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等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三是强化贷款损失拨备管理。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同时,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再加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宏观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箱也已相当丰富。这些工具已足够用,何必一定要沿用过时的“贷款限额控制”工具?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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