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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下午,由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与英国外汇周刊共同举办的"外汇周刊 2010中国年会"在北京金融街威斯汀酒店召开。我应邀出席年会并就"被纳入监管的外汇创新业务如何满足避险需求"的主题与来自壳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国际掉期与衍生产品协会的嘉宾进行了讨论。我在讨论中就主持人及听众提出的问题解答和阐述的基本观点,一言以蔽之:合规创新外汇业务 充分满足避险需求。分述如下:

七原因使我国多层面外汇避险需求与日俱增
    一是对外贸易。2009年全年进出口总额22073亿美元,全年出口12017亿美元,进口10056亿美元。德国2009年出口总值达到1.1213万亿美元,低于我国的1.2017万亿美元,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出口大国。与之对应的贸易结算、贸易融资、贸易赢余等等都有避险需求。

二是官方外汇储备。截止2010年3月末我国官方外汇储备24470.84亿美元。如此巨大的官方外汇储备本身就是巨大的风险暴露,如不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损失不可设想。

三是境内居民外汇储蓄。2009年末,外汇储蓄存款余额584亿美元。从我国个人外汇收支规模看,总体呈扩大趋势,个人外汇支出增长较快。2006-2009年,个人外汇收支总额年均增长11%,其中,个人外汇收入年均增长3%,个人外汇支出年均增长45%。从个人结售汇变动趋势看,个人购汇明显提升2006-2009年,个人结售汇总额年均增长21%,其中,个人结汇年均增长8%,个人购汇年均增长79%。2009年个人结汇较上年下降20%,购汇增长45%,结售汇顺差407亿美元,下降53%。个人外汇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迅速增长,当然也就有日益增长的避险需求。

四是外汇市场。自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外汇市场的措施,外汇市场获得了健康的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陆续推出了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等多种外汇衍生产品,柜台市场全面扩大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允许银行自行定价,扩大交易范围,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避险保值需求。在扩大海外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市场主体层次方面,央行在继续扩大银行内市场主体的同时,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机构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汇改以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询价交易模式,由此大幅提升了交易的灵活性,在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后,做市商根据自身的风险能力和市场判断,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在稳定市场、推动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相继发文规范鼓励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经纪业务,提供新的撮合手段,丰富和完善外汇市场的撮合机制。在健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交易平台方面,通过改进外汇交易系统,我国外汇交易已经具有了国际先进水平的主流交易平台。同时为适应询价交易更高效更安全的清算安排需求,夯实对系统风险的防范能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还积极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询价、交易净额清算等业务。随着外汇市场日趋扩大、活跃,相应的避险需求也日益增加、活跃。

五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利率市场化改革。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与此同时,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也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程度提高了。这意味着银行外汇业务的利率和汇率风险将不断增大。

六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主要货币汇率史无前例大起大落。危机爆发后的2008年, 美元升值幅度一度达到近24%,主要由于避险需求的支撑所导致。2009年3月美元汇率开启跌势,由强转弱,美元指数自年初至10月中旬下跌8.3%,较3月高点更是大幅回落15.6%。2010年伊始,在纽约汇市几个交易日里,美元忽上忽下,震荡幅度不小。最近,人们对欧洲和其它国家的问题的担心超过了美元,从去年11月时美元最低点看,美元对世界其它国家的所谓一篮子货币的比值又上升了10%以上。欧元刚流通时对美元的汇率从1.1欧元兑换1美元的起点跌落至0.83欧元兑换1美元的谷底,后来上升至1兑换1.6美元多的高点,最近欧元兑美元汇率跌穿1.3100水平,创下近一年以来的新低。英镑、日元兑美元汇率亦大起大落。汇率、利率风险普遍存在于银行贸易结算、债权债务清偿和外汇买卖业务中。如何在这样的大起大落中规避风险,成为各层面当事人的当务之急。

七是银行自身面临的外汇风险。主要包括结算风险、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国际结算业务是外汇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其种类繁多、专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结算包括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风险包括信用证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国外银行风险、支付货币汇率风险和银行内部管理与操作风险。非贸易结算风险,包括托运费、劳务费、利息、股息、技术转让费、旅游费用、驻外机构费用等结算风险。此外,还要面对外汇信贷风险,包括外汇贷款风险、担保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衡量银行外汇风险的一个指标叫“外汇风险敞口头寸比例”,即外汇敞口/总资本,按监管要求,该比例不应高于20%,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这一比例2005年为50.6%,2006年为30.7%,2008年为15.3%,2009年为10.4%,总体外汇敞口头寸及比例均有所下降,外汇敞口主要集中于美元、欧元和英镑三种币种。面对人民币的升值压力,美元正敞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潜在不利影响不容忽视。

既是“法规许可才可为”
监管者对外汇业务创新负有更多责任
既然多层面外汇避险需求与日俱增,银行当然就应不断创新外汇业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面客户这方面的需求。但由于这方面的业务是高度监管的,只有“法规许可才可为”,所以监管者对外汇业务创新负有更多责任。从某种意义讲,需监管者先行。因此,了解我国外汇业务创新,还得首先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要求。

大致查了以下,我国监管部门有关外汇业务及其创新的主要法律法规文件如下:

1) 国务院2008年8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4)中国银监会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

5)中国银监会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

6)中国银监会发2007年“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银监会2004年“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8)中国银监会发200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9)国资委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主要外汇业务包括:外币存款、贷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与外汇业务有关的本币存款、贷款;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的国际结算;华侨汇款和其他国际汇兑;国际银行间的存款和贷款;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国际黄金买卖;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对外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许可和委托办理的其他外汇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国内的客户、企业、个人提供人民币、外汇、外汇兑外汇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可以向客户提供一些外汇买卖业务。在这个基础上,银行的外汇交易已经成为我们银行业务当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成为很多银行盈利的部分。外汇交易无论是对国内的银行业还是企业和个人客户都应该说是一个新的业务领域。

按上述若干监管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监管许可的外汇创新业务包括:

1)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2)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即在买进或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实际由两笔外汇业务组成,一笔为即期外汇业务,一笔为远期外汇业务,将两笔业务在同一时间内挂在一起来做;两笔业务外汇买卖的金额相同,但所依据的汇率不同。在短期资本投资或在资金调拨活动中。如果将一种货币调换成另一种货币,为避免外汇汇率波动的风险,常常运用掉期业务,以防可能发生的损失。

3)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期货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可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4)商业银行代客境内外理财。主要包括QFII和QDII。截至2010年2月底,证监会已批准95家具有QFII资格的机构,其中获得外汇局投资额度批准的QFII机构达88家,金额涉及170多亿美元。从外资银行作为QFII托管行角度统计上看,汇丰银行的托管客户有28家,金额涉及50多亿美元,渣打银行的托管客户有5家,金额涉及15亿美元,花旗银行的托管客户有11家,但涉及金额是外资银行中最大的。2010年,QFII管理政策方向主要是鼓励吸引中长期资金投资,强化汇兑管理和统计监测。依据现有法律框架,外汇局将加强对QFII机构汇兑环节的统计监测力度,提高监测频度,把握好QFII额度的审批节奏,主要目的是提高QFII投资便利化。目前,外汇局正在与证监会进行研究允许中资境外机构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对于QFII具体额度分配方法可以参照2009年9月份发布QFII额度管理办法。截止目前,外汇局共审批22家商业银行代理境外理财业务,批准额度规模近80亿美元,额度使用情况还算理想,使用率达到 50%-60%。外汇局表示将继续加强与银监会沟通、协调,规范商业银行境外理财业务事后监管,跟踪商业银行QDII产品投资运作,同时建立有效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机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外汇供求关系情况制定适当的QDII投资额度,掌握QDII额度的审批节奏。

5)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围绕客户真实避险需求
稳健型外汇业务创新多多益善
    鉴于多家中央企业在做各种金融衍生品业务,有盈有亏,亏损居多,2009年5月,国资委紧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清理各类金融衍生业务。按通知精神,金融衍生品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的功能,发挥其套期保值作用。要明确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为了避险,是为了套期保值,而不是作为盈利的手段,更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进行投机。国有企业应该是金融衍生品的使用者,而不是做市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要从事衍生品业务,还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严格合规。国家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实行审批制,得到批准的才可以做,没有得到批准的就不能去做。据初步了解,有些企业从事衍生品交易并未得到批准,对此要坚决纠正。二是要目的明确。国有企业做衍生品业务,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锁定成本,绝不是为了投机。做金融衍生品的目的很重要,一定不要越过红线,严格遵守期货套期保值中“期货盈(亏),现货亏(盈)”的原则,业务量要与企业的需求及规模相适应。期货与现货是套期保值产品的统一体,要统一考核,不以单一方面盈亏为考核依据。三是要确实弄懂。所谓弄懂,就是要聘请财务顾问机构把全部风险罗列出来,不能风险敞口,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有止险措施,并要财务顾问承担未告知风险的责任,以合同形式落实。否则就坚决不能做。此外,要尽量做场内交易,都是标准合同,监管相对容易,尽量不要做场外交易,尤其是不要做那些复合式的复杂的衍生品业务,做简单的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四是要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是一项高风险业务,企业一旦从事就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风险管控制度。要培养专业的人才从事衍生品交易,要对主要操作人员进行实时实地监控,前中后台一定要严格分开,相互制约。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风险监控部门的独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外部审计。
    中国银监会2006年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强调十点:一是高度重视、全面评估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对本行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各行(含城乡信用社,下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主动研究并积极制定各项应对措施,并确保外汇业务发展战略与本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充足水平相适应。各行要根据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交易方式,进 一步完善外汇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建立与外汇业务经营部门相独立的外汇风险管理部门或职能,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外汇业务的全过程。
    二是准确计算本行的外汇风险敞口头寸,包括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单币种敞口头寸和总敞口头寸,有效控制银行整体外汇风险。与此同时,还应注意监控和管理银行贷款客户的外汇风险,及时评估贷款客户的外汇风险水平变化对其偿债能力的影响。
    三是加强对外汇交易的限额管理,包括交易的头寸限额和止损限额等。各行应对超限额问题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建立超限额预警机制,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交易应当按照限额管理政策和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做市商银行要严格控制做市商综合头寸。
    四是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外汇交易报价能力。各有关银行机构要实现银行与外汇交易市场之间、与客户之间、总分行之间外汇价格的有效衔接,实现全行统一报价、动态管理。各行在同业竞争和向客户营销时,要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分析合理进行外汇交易报价,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五是不断加强系统建设。做市商银行要加强交易系统、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将分支行外汇交易敞口实时归集总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集中在总行平盘,不断提高外汇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电子化水平。
    六是制定并完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在询价交易方式下,各行要通过加强对交易对手的授信管理等手段,有效管理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并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进行重估。各行应把外汇交易涉及的客户信用风险纳入企业法人统一授信管理。
    七是有效防范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各行要按照交易前准备、交易的实现、确认、资金清算、往来账核对、会计和财务控制等步骤严格识别和控制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外汇交易的前、中、后台职责应严格分离。交易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授权进行交易;后台人员要认真、及时进行交易确认、资金清算和往来账核对,发挥独立、有 效的风险监控作用;必要时可设置独立的中台岗位监控外汇交易风险。切实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有效控制合规性风险。
    八是加强对外汇风险的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配备熟悉外汇交易业务、能够对外汇风险进行审计的专业人员;要加强外汇风险内部审计检查,及时评估本行在外汇风险控制方面的差距,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九是严格控制外汇衍生产品风险。从事人民币兑外币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银行,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要从系统开发、会计核算等方面,积极支持与配合新的衍生产品开发与业务发展。
    十是配备合格的外汇交易人员、外汇风险管理人员。要充分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招聘和遴选外汇交易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建立有效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考核系统,以适当的待遇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这都是规定动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回归客户真实避险需求,围绕这样的需求创新外汇业务才有发展前途。换言之,围绕客户真实避险需求的稳健型外汇业务创新多多益善。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应坚持合规创新
同时积极向监管者反馈市场情况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说,“经济是被一个结构、一组规则和制度规定的,这些规则和制度约束着人们在一个类似于游戏的互动的相互连接链中的选择。”其实金融更如此。金融交易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复杂分离,自始就包含不确定性,因而是高风险的,这决定其更需要秩序和相对稳定的环境。

金融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其价值载体并非物质成分,而是相应的规则。不同的金融产品盖由不同的规则虚拟而成,不同的规则决定不同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合规就不成其为金融产品。因此,金融体系的存在和有效运行更有赖合规。

如果说,一般金融产品如此,外汇金融产品当然更是如此。因为其涉及的关系更广泛更复杂,不确定性更多,风险更多更高。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创新,必须合规。

这里所强调的规,是广义的,我们不妨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5年4月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对合规之规所作的界定: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有多种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基于上述理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

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积极相监管者反馈市场情况,与监管者形成良性互动,以动态地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面日益增长的外汇避险需求。

总之,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面外汇避险需求,既需要合规,也需要创新,需要合规文化与创新文化有机结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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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平

杨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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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湖北恩施深山老林,吃过观音土,放过牛羊,做过篾匠,干过各种农活,当过中小学民办教师、教导主任。有词为证:“京城常梦,木屋青瓦,红薯包谷。让时光倒流,与牛羊共舞。野菜粗粮养顽童,为油盐,刃竹织篓。读了几句书,向往山外头。”于武汉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后任该校及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国银监会供职。现任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出版过《中国经济运行中的政府行为分析》、《市场论》、《中国:以全球战略眼光看欧元》、《效能观点:透视中国金融前沿问题》、《中国唱不衰》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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