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与财新传媒联合主办的"2012上海银行家峰会"在上海举行。本人应邀出席并发表了 “利率市场化定价规则与科学决策”的演讲,现将演讲整理稿挂出,请博友分享。
各位下午好!
很高兴也很荣幸应邀出席“2012上海银行家峰会”,并就利率市场化主题与各位探讨交流。
近几年,利率市场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说利率市场化成为我们改革开放进程中势在必行的动作。我们常说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价格就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集中反映,是体现“看不见的手”的强烈信号,是关系市场参与者切身利益的信号,因而也是市场参与者不得不高度关注的信号。
我们的实体经济已在很大程度上市场化,资金价格的市场化当然要跟进。资金价格的市场化是整个经济改革、金融改革势在必行的一个动作。对此,我们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是准备好了?利率市场化后,利差必然缩小,银行业的盈利空间必然压缩,利率会更频繁地波动,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增加,除了这些挑战,我们还须给予重视的就是定价问题。
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有了定价权,这种定价的自主权对商业银行而言,与其说是得到了一种权利,恐怕更是一种挑战。这种挑战,犹如长期被关在笼子里的动物“放生”所面临的挑战,“放生”后的动物往往需要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适应生存环境的变化。我们的商业银行一定要意识到这种挑战。
就“利率市场化定价决策”而言,我以为,我们的商业银行需要认识到以下几点:
其一,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有了定价自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定价,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价格规律及其所决定的规则。“定价自由”是对“定价必然”的认识。
有了定价权并非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定价。就像市场上卖鸡蛋的,谁不希望自己的鸡蛋卖得价格越高越好呢?一个鸡蛋,卖方谁不想价格越高越好,谁不想把它卖到十块、一百块甚至一万块,可为什么做不到呢?因为其背后存在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那就是规律。这规律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生产者“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借用恩格斯的一句名言:“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
利率市场化后,与其说我们是去制定价格,不如说我们是去发现价格。而且这个价格首先是市场发现的,是市场发现价格,然后再由商业银行去发现市场所发现的价格。因此,认识相应的规律及其规则很重要。借用一个哲学命题即:“定价自由”是对“定价必然”的认识。
其二,要准确地把握定价规律及其所决定的规则,既要研究市场价格一般规律,还要研究金融市场价格特殊规律。
市场价格的一般规律,简单说就是市场供求决定价格,价格反转过来调节供求。供求不断变化,价格不断变化,如此不断形成动态均衡。这种动态均衡又取决于信息的完全性充分性,即信息越完全充分,价格越及时完全充分反映供求,从而也能及时有效调节供求,从而形成有效动态均衡。因此,信息完全充分,是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形成并发挥作用的假定前提。
金融市场上交易的产品与实体经济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是不一样的。实体经济产品一般来说是物理的、有形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相对简单,而金融产品是虚拟的、无形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相对复杂,其信息的完全性、充分性一般也大不如实体经济的产品,那也就是为什么金融市场强调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因。比如,就简单信贷产品而言,同一笔钱贷给不同的人,其信用、用途、期限、抵质押担保不一样,定价也不一样,就很复杂。至于其他金融产品,比如各种衍生产品,就更复杂了。
其三,不同市场结构及态势决定不同定价规则及其行为。
认识金融市场价格的特殊规律,还要研究市场结构。昨天在北京准备这个演讲,我翻阅了萨缪尔森第18版的《经济学》,就“市场结构”而言,看了一下和我上硕士研究生时读过的第11版有没有什么变化。
按该教科书严格定义,市场结构有几种情形:一是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那是“价格接受者的世界”(Perfect competition is the world of price-takers), 即没有任何人能决定价格,只能接受市场决定的价格。二是完全垄断(Monopoly)。这是一个极端的情况,即整个行业就一家卖者,它完全控制该行业,因而是当然的价格制定者(price-maker)。即使这样,它也要时刻防范潜在的竞争者(musk always be looking over their shoulders for potential competitors),且长远而言,没有任何垄断者能确保不受竞争者冲击。三是寡头垄断(Oligopoly)。一个行业少数几家厂商,例如航空市场,少数几家公司垄断,每家公司都能一定程度影响市场价格,但也往往引发价格战。四是垄断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一个行业有许多厂商卖家,比如个人电脑行业,其所卖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可以稍微不同的价格出售(because computers are differentiated,they can sell at slightly different prices)。
对号入座,我们的银行业应属“垄断竞争市场结构行业”。这是银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竞争的银行业,我们的银行业已经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将来也不可能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是基本事实,也是基本常识。所以,我们要研究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的定价规律及其规则。
此外要考量市场态势,即是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商业银行作为卖方,卖方市场态势有利于商业银行,反之亦然,定价规律及其规则当然不一样。而卖方市场还是买方市场,又与经济周期及其宏观调控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经济上行期,实行紧缩货币政策,资金比较紧,需求比较旺,金融市场为卖方市场态势;经济下行期,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资金比较宽松,需求并不旺,金融市场为买方市场态势。因此,不仅要考量市场态势,而且要考量其背后的经济周期及其宏观调控等影响因素。
其四,利率市场化定价决策,是一个复杂开放系统中的系统决策,需要充分“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
一提到定价策略,似乎主观能动性多一些,实际上不是这样。利率市场化定价要素中的每一个要素,主观能动性都有它的限度。从系统论观点来看,定价属于开放系统当中的系统决策。
通常“市场基准价格+经营成本+风险溢价+目标利润”四部分,每一部分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复杂的外生因素及系统,只有充分认识了那些复杂的外生因素及系统,才可能作出科学的定价决策。
定价的第一项要素是市场基准价格。国际上是Libor,国内目前是参照Shibor。这显然不是我们自己决定的,而是一个资金市场的筹资成本,完全取决于市场。这不仅要考虑银行业内影响资金市场价格的因素,还要考虑银行业外证券业、保险业等影响资金市场价格的因素,还要考虑国际金融市场影响资金市场价格的因素。
第二项要素是经营成本。每一个产品,商业银行都必须算清楚经营成本,但是仅知道自己的成本还不够,还要知道别家的成本。劳动价值理论中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别,市场接受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同理,个别商业银行办一笔信贷业务花了1000元,而“社会必要花费”为500元,市场当然不接受个别商业银行花费的1000元,而只会接受“社会必要花费”的500元。
第三项要素是风险溢价。既要了解不同期限的风险,还要了解不同客户的风险,还要了解不同项目用途的风险,还要了解不同抵质押等风险,需要全面知悉客户,知晓客户的经营及风险等状况。还须防范“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即一些贷款人愿意高利率贷款,利率越高,越是愿意选择高风险项目,当利率达到一定的高度后,贷款人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也随之降低。这样就引发了新的信用风险,甚至将淘汰掉一些诚实的、稳健的客户。如果银行不能很好地甄别稳健客户,将会面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第四项要素是目标利润。其参照应是平均利润。这就要充分了解平均利润。如果对平均利润不了解,心里没数,目标利润就很难确定。
总之,利率市场化定价决策,是一个复杂开放系统中的系统决策。需要考虑的外生、内生因素多而复杂。兵法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利率市场化定价决策,其实也要充分“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
其五,利率市场化下的竞争性定价或价格竞争,无规则、无协调,陷于“恶性竞争”混战,后果不堪设想,必需建立相应的同业规则和协调机制。
一些国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非常可怕。在竞争存款客户方面,各银行存款利率竞相提高,使得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竞争贷款客户方面,各银行贷款利率竞相压低,从而导致银行业利差急剧收窄,大量资本和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无力支撑而纷纷破产,严重情况下甚至引发局部或者全局性金融危机。
所以,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政府定价管制退出之后,一定要有一种机制来填补这个真空,在一段时期内对无序和过度的价格竞争进行一定的抑制,使之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限度内,保持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国际经验表明,这种机制的最好形式就是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有效的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助于商业银行顺利度过改革带来的各种的冲击。
具体到我国特殊国情,银行利率定价的同业协调机制对于维护我国金融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