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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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经济发展史将经济发展归因于技术进步,而制度经济学则认为良好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发展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其实就是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即寻求良好制度安排而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制度基础的过程。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去解读新改革决定,或能读出更深刻的制度含义,发现其蕴涵的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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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首要制度红利。我国的经济制度安排曾是朝着消灭市场的方向变迁的,这让我们付出了极大代价。改革即逐步肯定市场直到让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经济实践反复证明了的资源配置之优良机制,故使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乃首要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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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第二大制度红利。“科斯定理”之重要命题即:资源配置不仅与其所有权分配有关,而且与其他法定的权利有关,而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由此推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红利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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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第三大制度红利。我国曾追求单一公有制尤其全民所有制结构,搞“穷过渡”,结果越搞越穷。改革开放后逐步允许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混合发展,这次又得到进一步肯定。由于其开放性、包容性、竞争性、有序性和适应性,混合所有制乃动态有效活性所有制结构,红利已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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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是第四大制度红利。股份制为投资者分享企业制度,其解决了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但并未解决劳资矛盾。若能沿此创新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的劳资分享企业制度,或能成为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微观企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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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是第五大制度红利。这一点虽置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之下,但其实其具有普遍社会经济发展意义。企业家最初定义为“冒险事业的组织经营者”,熊彼特定义为“创造性破坏即创新家”,是企业领袖人才。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更好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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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统一的(相对宽松便利化)市场准入制度”,是第六大制度红利。决定明确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此系列决定,必将强化人财物资源在不同行业及地区之间“自由进出”进而强化竞争,红利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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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及“利率市场化”等强化市场机制制度安排,是第七大制度红利。允许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旨在强化市场机制,驱使金融业提供更普惠服务,同时更安全稳健,社会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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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是第八大制度红利。城乡区隔的户籍、就业及社会保障制度,既歧视农民,对农民不公平,造成城乡差别难缩小,又障碍城乡统筹乃至整个经济发展。反过来看,一旦拆除此障碍,则意味着我国经济将因广大农民积极性的调动或三农生产力的新解放而获得不可估量的新的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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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是第九大制度红利。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必要基础,而固化于旧式简单家庭土地经营承包制,显然难圆此梦。基于此制度安排,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此梦可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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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及“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第十大制度红利。此即涉及环保之“科斯定理”的直接应用:在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充分界定并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不会引起资源不当配置。因当事人将受互惠互利市场动力驱使而进行交易谈判而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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