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上午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副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产品总监姜煦共同会见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秘书长Peter Mulroy先生,就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进行了深入交谈。姜总监带领的中国银行工作团队为我准备了很充实到位的会谈背景材料,工作人员很快整理出了会谈纪要,感觉其对业内相关专业人士有一定参考价值,所以贴出请分享。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与FCI秘书长
Peter Mulroy会谈纪要
2013年11月29日上午,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会见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秘书长Peter Mulroy,陪同会见的有FCI副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产品总监姜煦,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红等有关人员。会谈纪要如下: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对Peter Mulroy一行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概况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有关情况。Peter Mulroy秘书长指出,中国保理产业发展迅速,在国际保理市场占有重要份额,中国大陆地区的25家FCI会员也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双方围绕保理行业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并表达了加强交流与合作的良好愿景。
保理产业在中国的发展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介绍,保理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引入中国。1993年,中国银行正式加入FCI,成为国内最早的FCI会员。随着市场需求的急剧增长,中国多家银行在2000年以后陆续加入FCI并开办了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中国保理业务呈现出高速发展态势。从2008年起,中国已连续五年荣膺世界第一大出口保理国,2012年中国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合计超过4,500亿美元,位居世界首位并再创历史新高,2000年以来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90%。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业务专业委员会自2009年成立以来,在促进中国保理市场发展、规范银行保理业务开展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应收账款解决方案的保理业务,能够为卖方企业带来包括融资便利、改善财务报表、有效拓展市场、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水平、规避买方信用风险等多重优势。近年来,保理业务已成为我国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核心产品,成功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同时,国内保理产品范围不断扩展和创新,对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和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面临主要的法律与政策问题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认为,中国保理产业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在于是法律和政策方面。
目前,我国保理业务法律基础主要为《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款。但从实践来看,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性不强,不够清晰,存在一定操作难度和不确定性。有关需要完善的方面包括: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缺少明确司法界定;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的不同法律效力等亟待司法解释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内容和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等。
政府政策方面包括:一是征信体系尚需完善。目前中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难以取得非上市企业的公开财务信息,从而对本行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为规避风险,银行保理业务的客户范围限定在本行客户或大中型企业上,广大中小企业受限严重,导致保理业务的客户覆盖面和业务创新度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二是优惠政策亟待出台。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多项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对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给予补贴的配套措施。出口保理业务在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及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关优惠政策尚未落实。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影响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指出,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II和III)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已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巴塞尔III的有关规则也将于2016年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实施。因此,各商业银行如何精确计量各项业务的风险权重和资本占用,是在未来资本约束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必须面对的紧迫课题。如果按照《资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计量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但对与保理业务紧密相关的经债权人转让与银行的应收账款,是否能成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资本管理办法》却并没有提及,这无疑对保理业务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鉴此,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在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对保理业务特性和风险缓释因素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提出计量保理业务风险权重和资本占用的科学方法,并将向国内有关监管部门汇报课题研究成果,反馈相关意见和诉求。
Peter Mulroy秘书长指出,FCI目前也正在同包括欧洲、北美、拉美等地区的贸易金融或保理商组织研究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环境下,保理业务的风险计量、资本占用等问题。下一步,FCI将拟写一份白皮书(White Paper),向有关国际监管机构反馈全球不同地区的保理商组织对该问题的意见和诉求,届时希望能够收到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相关建议。
关于商业保理在中国的发展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指出,目前中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已有197家,与银行保理业务相比,商业保理业务有着自身特点:一是普遍业务规模不大;二是由于自身规模、融资渠道有限等原因,服务更多侧重于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融资较少;三是主要服务于特定行业或领域;四是主要目标客户群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五是普遍缺乏专业人才,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以确保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国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再保理业务,加强有关合作。
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处于不同的监管体系,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在密切同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交流合作,也希望进一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的监管政策,对商业保理实施规范监管,并引导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相关合作意向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和Peter Mulroy秘书长分别介绍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和FCI的会员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情况。双方均表示,为提升培训质量和实用性,将在必要的机会进行联合培训,在师资和教材等方面进行优势互补,并将此作为双方下阶段合作的重点工作之一。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将参与由FCI牵头的有关白皮书编写工作,反映中国银行同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体系下对保理业务风险计量的意见和诉求。
Peter Mulroy秘书长表示,FCI计划于明年春天在北京召开执委会会议,届时希望邀请杨再平专职副会长及中国银行业界高管参加相关活动,进一步密切FCI同中国银行业界的交流合作。
杨再平专职副会长还向Peter Mulroy秘书长赠送了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我国首部保理业务培训教材--《银行保理业务理论与实务》,以及首次对外公开发行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2)》。